导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1年1月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陈晓莹 记者李青山)为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广东管系促进市场主体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省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场监示范引导作用,7月4日,布申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请人典型案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1月,民法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东莞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2021年9月,院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制执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行典型案没收违法所得12474.4元、广东管系罚款6万元的省市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场监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布申经催告,请人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民法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物品提供仓储服务案。2021年10月,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刘某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物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没收服务收入1500元、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生产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口罩案
2021年4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口罩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的口罩产品(KN95防护口罩3.8万个、防护口罩6万个、FFP2口罩120个)、没收违法所得42223.08元、罚款46137.66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时限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剩余罚款16137.66元和违法所得42223.08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违法所得和剩余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伪造厂名、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变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的物品案。2020年11月,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南雄市某空调支架厂伪造厂名、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期间,该空调支架厂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涉案物品;2021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支架厂作出没收伪造厂名的空调支架4962套、没收违法所得42430.45元、罚款214785元的行政处罚。该支架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支架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经营假冒厂名厂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商品等案
2021年5月,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珠海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冒厂名厂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商品等违法行为;2022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洋酒105瓶、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0年2月,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广州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962元、罚款91443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擅自启封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信宜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擅自启封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以及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案
2021年4月,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梁某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以及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梁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高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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